南湖区机构编制委员会
(一)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地方行政管理体制、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工作的法规、政策;研究拟定全区有关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及机构编制管理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统一管理全区各级党政机关、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的机构编制工作。
(二)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的部署,研究拟订全区有关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的总体方案,组织实施区级和镇党政机构改革方案;指导协调全区各级行政管理体制、机构改革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三)负责协调区委、区政府各部门的职能配置及其调整,协调区委各部门之间、区政府各部门之间、区委各部门和区政府各部门之间以及区级各部门与各镇之间的职责分工。
(四)审核区委、区政府各部门及部门管理机构、区政府派出机构、区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审核各镇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五)审核区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以及民主党派、人民团体机关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负责区级党政群机关非领导职务职数的核定。
(六)研究拟定全区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方案;审核审批区委、区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及区级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协同区级有关部门推进各类事业单位的机构改革;拟定有关事业单位的定员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并协调全区各级事业单位机构改革和编制管理工作。
(七)贯彻执行国务院颁发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负责全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和统一代码标识赋码工作。
(八)指导并监督检查各级行政管理体制和机构改革以及机构编制的执行情况。
(九)完成区委、区政府和区机构编制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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